38岁的赵女士家住江北区,是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去年7月10日下午1点过,赵女士和几个同事相约去吃火锅。
火锅店在江北五里店,因为火锅店的厕所在二楼,席间,赵女士上厕所时发生意外,在下楼梯时摔倒,左肩锁骨骨折。
事发后,赵女士在长安医院住院6天,在住院期间,赵女士的家人找到火锅店协商调解,但火锅店并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好将火锅店告上法庭。
“他们火锅店的楼梯湿滑,有油渍,肯定要负责任。”赵女士说,火锅店的楼梯是铁皮做的,而且有很多油渍,这是导致她滑倒摔伤的主要原因。
“住院6天,医药费花了1万多,而且事后经过鉴定,我的左手臂功能丧失10%,属伤残十级。”法庭上,赵女士向法院出具了自己的病历材料,医药费发票、诊疗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各项费用算下来,赵女士总共向火锅店索赔66000多元。
被告火锅店的负责人在法庭上没有否认赵女士摔倒的事实,但在他们看来,赵女士是自己喝醉了不小心摔倒的。
“她们10多个人喝了35瓶老山城。”法庭上,火锅店的负责人向法院出具了当天赵女士消费的机打发票,他告诉法官,赵女士当天上厕所时就有点歪歪扭扭了。
“那天她还穿了高跟鞋,我们店里也贴了小心地滑的提示标志。”在火锅店看来,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摔伤,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赵女士摔倒,肯定不是自己故意摔倒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该赔偿。虽然赵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火锅店的楼梯湿滑,但赵女士摔倒肯定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法院认为,赵女士摔伤,火锅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火锅店提出的,赵女士饮酒后穿高跟鞋下楼梯的抗辩,法院认为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楼时没有观察好,没尽到自我保护义务,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减轻火锅店的赔偿责任。
近日江北法院作出判决,在赵女士摔伤这件事情上,赵女士要承担60%的责任,火锅店承担40%的责任,赔偿25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