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昌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法院有罪判决,冯昌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冯昌国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87号的成都顺方原火锅新鸿路店工作,负责该店火锅底料的炒制。2009年8月以来,冯昌国在制作火锅底料时加入其自行加工的“秘制配方”,并以每斤60元的价格,向该火锅店收取“加工费”。2011年5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测中检测出含有罂粟碱、那可汀、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冯昌国的“秘制配方”进行检测分析,鉴定出含有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食用后可致人体健康受损。